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七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的人员;(四)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五)消防产品维修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鼓励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重大危险源企业等单位和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