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