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七条有效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