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依法不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可以依托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建立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