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根据需要建设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库和训练基地。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普通消防救援站或者特勤消防救援站,配备消防装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