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超出批准的开采区域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造成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禁止以矿区生态修复的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