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