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