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