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煤、磷、铝、锰、氟等各类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促进矿产资源采掘、选冶、加工一体化发展,延伸产业链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