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林业、自然资源、文物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