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三十三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林业、自然资源、文物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