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业权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确保矿业权出让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有效衔接,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