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