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选冶、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修复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