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强化教育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选冶、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