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红树林资源保护需要,建立红树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保护红树林生态需要遭受损失的,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相关权利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