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或者控告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