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海洋、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