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并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