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湿地等红树林资源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地。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确定自然保护地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布,设立界桩和标识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其他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地界桩、标识牌和其他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