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新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配置要求。对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统筹设置充换电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