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限值等异常情况,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应当标记异常情况而未标记的,视为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推送的数据异常情况督办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在自动监控平台上进行反馈;需要补充标记的,应当及时补充标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