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核算、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费征收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