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