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时,按照排污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的年排放总量,依据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时污染物日排放量有效值和非正常运行时污染物日排放量有效替代值进行计算。污染物日排放量的计算、数据有效性判别的处理,按照有关监测规范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