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三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责成省人民政府对规章进行修改;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不适当,可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