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四条有效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的机关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