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的机关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