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不予批准,也可以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