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不予批准,也可以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