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报请批准机关及有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