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法制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报请批准机关及有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