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说明,再由分组会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议。

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派人列席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