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说明,再由分组会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议。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派人列席分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