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由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