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