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