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本省的国家机关、政党、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报送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同时提供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