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条有效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省特别重大的事项;(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三)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