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