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