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以外,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