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旅游观光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欺诈游客;(二)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三)不遵守景区秩序、景区引导和管理,干扰他人正常旅游活动;(四)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攀爬、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及其他设施设备;(五)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