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经营服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商场、超市等经营者不诚信经营、不明码标价,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二)互联网交通工具租赁经营企业未有效履行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三)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串通涨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强制交易;(四)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提供文身服务;(五)文化娱乐场所提供低俗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