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学校路段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礼让行人;

(二)驾驶、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向外吐痰或者抛物;

(三)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或者追逐竞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规载人载物;

(五)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攀爬交通护栏等道路隔离设施;

(六)违法设置地锁、石墩、限高杆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他人停车。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