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社区生活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
(三)在建筑物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五)在室内进行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