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酗酒滋事,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二)踩踏、躺卧公共座椅,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嬉戏打闹、霸占座位或者强迫他人让座,妨碍他人乘坐和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不牵绳,犬便不清理,随意遗弃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六)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