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各类宣传栏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定期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依法实施舆论监督。街道、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