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