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