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将操办婚丧事规模、标准、范围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乡风文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有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引导、监督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倡导生育、生日、升学、开业、乔迁等喜庆事宜不办或者简办。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