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备设立爱心服务点,向社会限时免费开放停车场、卫生间,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