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