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列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