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和街道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街道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辖区持续发展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负责人参加。街道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负责人参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