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有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